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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08-8-13 19:31:37 共有 人次浏览 共有 0 位网友参与评论 查看评论
近日黑龙江省政府正式出台政策,批准对煤炭生产企业收取交通建设费。凡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生产企业应按原煤(含洗混煤)的实际销量,每吨缴纳10元交通建设费;交通建设费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,就地全额入缴国库,纳入省级预算;交通建设费必须用于全省重点公路建设,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,由省交通部门提出使用计划,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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