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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08-5-5 15:32:54 共有 人次浏览 共有 0 位网友参与评论 查看评论
当日,温岭市新河工商所根据举报线索,对滨海镇泰星村某空压机厂实施检查,发现其生产的空压机标牌、合格证、说明书上标注“上海健豹空压机有限公司”和“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棋盘路1197号”,误导消费者,当事人提供不出合法有效的手续,构成虚假标注。 据了解,当事人颜某为扩大产品销路,自2007年4月起,擅自在自己生产的空压机标牌、合格证、说明书上使用“上海健豹空压机有限公司”和“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棋盘路1197号”字样,并委托温州某印刷厂印制标有上述文字的标牌、合格证、说明书1600套。截至案发,该厂共生产包括大丰型Z-0.036/8、大丰型V-012/8等在内的9种型号空压机1520台,销售1477台,货值达115万元。目前,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。 陈文彪 林赛楠 相关链接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五条:“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,损害竞争对手:……(三)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,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。(四)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、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,伪造产地,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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